教育培训

转发《关于明确我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的通知》

来源: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作者: gdszadmin 发布时间: 2019-09-18 16:08:07 浏览次数: 6271

各有关企业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:

       为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,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根据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53号)和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建市〔2010〕192号),结合我省实际,现对我省二级建造师办理注册业务继续教育要求明确如下:

       一、申请人在申请二级建造师相关注册业务时,需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。

       二、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,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,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。

       三、二级建造师应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,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,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,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、新技术,保证工程质量安全。

       四、二级建造师、用人企业、培训机构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的,一经发现,取消继续教育记录,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,对社会公布。

       五、本通知自8月1日起施行。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台新的建造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政策后,再按要求执行。

 

 

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    

   2019年7月30日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

温馨提示:http://gdzczx.gdcic.net/gdzczxIms/jxjy/jxjy_details.aspx?id=48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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